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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年江与扬州**欣玩具厂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与被告扬**欣玩具厂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焦年江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年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元,免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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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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