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周**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邮民初字第04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一审法院查明
再审申请人称,原审事实认定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为印证其主张,出具了扬州广**有限公司出具的见证说明一份(复印件),证明申请人所欠债务均已偿还完毕,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2)邮民初字第0408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及原审的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原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欠款已归还的主张也只有自身陈述,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见证说明的原件,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道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