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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船员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案由:船员劳务合同欠款纠纷

上诉人陈**为与被上诉人陈**船员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宁**法院(2008)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起,陈**受聘担任“泰兴渔18”号钓鱿船的轮机长。同年7月,陈**向陈**出具承诺书,载明:“我委托陈**聘陈**为泰兴渔18号船担任轮机长。现承诺,在已签订的《劳务聘用协议》基础上,由原来的59000元的报酬,再给予6000元作为奖金。本鱿钓期结束计算报酬时,一并给予兑现。”2006年11月底鱿钓期结束。

2007年6月30日,陈**与陈**签署《泰兴渔18号船职务船员聘用协议》,甲方为“聘用方”,乙方为“受聘方”,陈**与陈**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双方约定由陈**担任“泰兴渔18”号轮轮机长,报酬为“泰兴渔18”号船鱿鱼总产量300吨以内6万元,300吨以上每吨200元。双方约定:“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指挥和管理。对不服从指挥,擅自离岗,故意偷懒,表现极差的,甲方有权给予辞退,回家费用自理,前面的产量不予计酬”,“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在前面个人产量中扣除,无产量可扣,在后面的产量中扣除损失差额部分。”2007年7月25日、9月25日,泰兴渔18号轮过驳时,部分鱿鱼存在质量问题,船长陈**在证明上签字确认。另查明,“泰兴渔18”号轮在2007年6月底出海,至同年11月19日返航到沈家门港口。

2008年1月10日,经双方结算,陈**制作泰兴渔18号工资表,载明陈**鱿鱼产量为537.746吨,应发工资为107549.20元,除去预付工资、个人借款、体检费、保险费等项目,实发工资应为72805.20元。陈**于2008年1月10日实际领款51295元,并在领款凭证上签字。陈**以陈**未听从自己指挥、所钓鱿鱼质量不好、当年度钓鱿亏损等为由,扣发陈**其余工资。此后,陈**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于2009年6月10日之前向陈**支付人民币29000元,如逾期未支付,则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即35000元支付;

二、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就此了结,陈**不再追究陈**在履行本案所涉劳务合同期间的过错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680元,由陈**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陈**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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