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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蔡**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被告蔡**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2014年8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相互熟识。2013年6月原告给被告开大货车从事运输,被告按月支付报酬,但自2014年元月至今被告拖欠我的工资报酬,经多次催要后于2014年5月12日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但被告至今未给付拖欠款项,故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报酬2万元的事实。

3、被告家庭成员信息表,证明被告的家庭成员情况。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未到庭质证,依据原告的举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依据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相互熟识。2013年6月原告给被告开大货车从事运输,被告按月支付报酬,但自2014年元月至今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报酬,经多次催要后被告于2014年5月12日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蔡**元月份工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据。今欠人:蔡**。2014年5月12日。(在欠款数额、姓名、时间上均按有手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现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2万元,并出具欠条,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原告要求还款后被告应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蔡**的欠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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