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樊**与刘**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樊**、王**与被执行人刘**欠款纠纷二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泗*一初字第00032号、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有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没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泗*一初字第00032号、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对上述二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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