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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李**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任审判,书记员殷*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被告李**及委托代理人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称:草庙镇治岗村属于新农村房屋开发,原告属于供料商,被告购买开发的房屋。因被告资金不足,经与开发商、原告等协商,被告欠开发商的房屋款转为欠原告的。2013年2月14日,被告写欠条一张交给原告:今欠徐岗小区购房款27954.8元。后陆续归还17954.8元,尚欠10000元,由被告写欠条交给原告。后被告于2013年10月20日归还5000元和3000元,尚欠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特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理由提交如下证据:二份欠条,证明被告于2013年2月14日欠27954.8元,陆续归还17954.8元,尚欠10000元,于2013年3月29日写欠条。以后归还8000元,尚欠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辨称:本案的案由应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不应是欠款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认定是否欠款的事实;被告和原来的开发商有约定,房屋修好,三项附属工程完工后,钱全部付清。现在三项附属工程并没有施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针对其辨称提供证据:1、李**、李**、徐**三份证明,证明当时开发时和开发商协商,约定了附属工程。2、证人黄*的证言,证明村里开发的小区,当时开发时和开发商协商,约定了附属工程,路、下水道、和水坡。3、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村里开发的小区、路、下水道、和水坡都没有做,本人也在小区买房,尚欠6000多元。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草庙镇治岗村属于新农村房屋开发,原告属于供料商,被告购买开发的房屋。因被告资金不足,经与开发商、原告等协商,被告欠开发商的房屋款转为欠原告的。2013年2月14日,被告写欠条一张交给原告:今欠徐岗小区购房款27954.8元。后陆续归还17954.8元,尚欠10000元,由被告写欠条交给原告。后被告于2013年10月20日归还5000元和3000元,尚欠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欠原告许龙款2000元,有欠条在卷佐证,本案应为欠款纠纷,而不属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被告李**欠原告许龙款款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归还给原告。被告辩称和开发商有约定,未有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提供的三份证言,因证人未到庭,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证人黄*和李*的证言,与本案欠款无关联性,对此,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许*欠款2000元。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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