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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邓**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远征诉被告邓**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艳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远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远征诉称:原被告经拉货认识。2013年7月8日,原告替被告拉货,货拉完后,被告下欠原告运费款8000元,被告当时打下欠条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运费款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欠条1张,证明被告邓**欠原告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邓**没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高**用其车辆为被告邓**运送货物。2013年7月8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邓**欠原告高**运费8000元,被告邓**向原告高**出具欠条1张。后因被告邓**一直没有偿还欠款,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邓**欠原告高远征8000元,有被告邓**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事实清偿,证据充分,被告邓**应当依法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高远征欠款8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邓**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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