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孙宗爱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孙宗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2年,原告和被告共五人承包大杨乡顾*、吴*、三时、万宅四座学校的教学楼工程,2012年12月15日,五人结算同意退出工程承包,被告孙**愿意返还原告李**投资款66000元,并出具欠条。2013年,被告孙**领取所有的工程款后,于2013年2月8日仅支付15000元,余款5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51000元并支付利息7000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
1、欠条一张、结算表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的投资款66000元。
2、申请证人李*、姚*出庭作证,证明经结算孙**欠李**投资款,外欠帐由孙**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孙*爱辩称:2013年2月8日支付了他15000元,2月23日支付了他50000元。
被告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
合同、借条、结算单,证明这个工程款与我无关,外欠的钱也与我无关。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原告和被告共五人共同承包大杨乡顾*、吴*、三时、万宅四座学校的教学楼工程,2012年12月15日,五人结算同意退出工程承包,工程统一由孙**进行结算。孙**返还李**投资款66000元,并出具欠条。后孙**仅还李**15000元,余款5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在退出工程承包后,经结算,孙**应返还给李**投资款66000元,并有欠条为证,孙**只还款15000元,下欠51000元,孙**应继续偿还。原告李**要求被告孙**支付7000元利息,因其双方对利息没有进行约定,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偿还李**5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