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宿州市**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对被告的EC210B型挖掘机一辆进行保全,现双方已达成协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宿州市**有限公司所有的挖掘机(VCEC210BE00037799)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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