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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岳喜兵、刘*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岳**、刘*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岳**、刘*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岳**、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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