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魏*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月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魏*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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