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宿州市**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宿州市**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EC210B型挖掘机一辆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宿州市**有限公司所有挖掘机(VCEC210BE00037799)予以扣押(由原告李**暂为保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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