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桑**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诉被告桑*明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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