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翔**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泗县翔**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泗县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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