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泗县翔**有限公司与张*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翔**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泗县翔**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泗县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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