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曲修亭与柳春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曲修亭与被执行人柳春江欠款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三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三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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