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诉被告刘**欠款纠纷一案,原告李*秀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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