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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诉被告刘**欠款纠纷一案,原告李*秀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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