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邹城市**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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