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贺**与被告高**欠款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刘**与谢**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纪长存与沂南**有限公司、朱**等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付**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聂立团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聂立团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高*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于相录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林**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房**、孙**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高胜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