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于怀*与被告林维根欠款纠纷一案,审理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能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审理。为此,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怀波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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