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沂南**庄供电所与董**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电公司大庄供电所诉被告董**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公司大庄供电所诉讼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电公司大庄供电所诉称:被告2013年12月欠原告电费598元,其中含违约金6.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电费及违约金598元。

被告董**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2013年12月欠原告电费598元,其中含违约金6.5元。原告多次催要上述欠款,被告拒不支付。2014年7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电费及违约金598元。

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以及原告举证材料予以认定,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董**欠原告**电公司大庄供电所电费及违约金共计598元,有沂**电公司供电专用收据(编号:NO.0048133944)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偿还。故对原告**电公司大庄供电所要求被告董**偿还电费及违约金5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就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董**偿还原告**电公司大庄供电所电费及违约金共计598元。

上述给付数额,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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