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9月29日,被告刘某某购买了原告所有的斯太尔王半挂车,因现金不足,尚欠原告车款20000元,被告刘某某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张某某提交答辩状一份,辩称:被告刘某某离家出走已达7年,我对买车、欠款之事均不知情,不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1、2009年9月29日,被告刘某某出具的借据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车款20000元的事实。

2、2009年11月19日,被告刘某某出具的欠据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车款20000元及以前的欠条作废的事实。

因二被告未出庭,未能对原告举证予以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09年9月29日,被告刘某某购买了原告所有的斯太尔王半挂车一辆,因被告刘某某现金不足,尚欠车款20000元由被告刘某某出具了欠据一份。2009年11月19日,原告催要该款,被告刘某某未能偿付,另给原告出具20000元欠据一份,并载明原欠条作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刘某某均未能偿付,原告于2012年1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予清偿。被告刘某某购买原告孙某某所有斯太尔王半挂车一辆,尚欠原告车款20000元,有被告刘某某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某某对其所欠车款20000元理应偿还。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所欠债务用于二被告的共同生活,该笔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欠款的诉讼要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就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孙某某现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偿付。

二、驳回原告孙某某对被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