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姜*与赵**、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徐*被告赵**、赵**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邵**、人民陪审员张*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委托代理人徐仰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赵**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委托代理人诉称:原告徐**的丈夫(姜*的父亲),让被告赵**的儿子(赵*)驾驶机动车撞伤并造成死亡。事后,被告赵**与原告达成“协议书”一份,同意向原告支付100000元作为赔偿,被告赵**做担保,请求原告对赵*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原告履行了“协议书”的义务,被告至今没有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履行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赵**委托代理人辩称:我们已支付33000元,2008年12月21日支付30000元,2009年12月4日支付3000元。

被告赵**辩称:担保属实,在协议书上的签字是我签的,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的丈夫姜**(系原告姜*之父),被被告赵**的儿子赵*驾驶机动车撞伤并造成死亡。2008年12月21日,被告赵**、赵**与二原告达成书面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赵**支付二原告100000元作为赔偿,协议达成后支付30000元,余款70000元于2009年12月份以前付清,逾期违约,每天加罚余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该协议由被告赵**提供担保。协议签订后,被告赵**于同日支付二原告30000元,于2009年12月4日支付3000元,后未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二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具诉状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支付赔偿金100000元及违约金。

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材料及当事人陈述认定,其相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被告赵**于协议签订后未依约支付二原告赔偿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赵**支付赔偿款及承担违约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双方协议中约定履行债务的最后期限为2009年12月以前付清,保证期间计算截止日应为2010年6月以前,被告赵**作为保证人,其保证期限已超。二原告要求被告赵**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徐**、姜*赔偿金67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按同期银行逾期借款利率自2009年12月4日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姜*要求被告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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