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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任公司与福州**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通**任公司诉被告福州**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3年6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3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2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公司驻沪办事处签订一份运输合同,由原告所属“通运688”为被告承运小麦1043.188吨。运费加转港费共计人民币70,677.60元,被告已付人民币5,000元,尚欠人民币65,677.6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运费并支付利息。

被告确认欠款事实,但表示目前无法及时支付。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03年7月28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2万元。

二、剩余欠款人民币45,677.60元,被告承诺从2003年8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7,613元,分6个月还清。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原告有权一并执行未付所有款项。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应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完毕。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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