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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限公司与中新国际**上海分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美国**限公司诉被告中新国际**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被告中新国际**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由上海**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委托被告订舱并代收运费。至2002年2月,被告尚欠原告代收款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69,571.55元。请求判令被告偿付上述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两被告应于2003年1月17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60,500元(含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554元)。两被告如不按期支付,则应按诉状请求的人民币269,571.55元向原告清偿;

二、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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