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成港船务行与被告上海奥**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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