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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成港船务行与上海奥**乐有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成港船务行与被告上海奥**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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