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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永盛世**司上海分公司与中新国际**上海分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山东永盛世**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中新国际运**上海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永盛世**司上海分公司于2004年3月24日以被告已向原告付清了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永盛**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8.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9.2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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