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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成国际**公司与上海**贸易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泛成国际**公司与被告上**贸易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3月24日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泛成国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9.8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8.9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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