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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嘉佳**上海分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嘉佳**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2月20日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5月至9月期间接受被告委托出运货物。原告完成委托业务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费用,但仍欠原告大部分海运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84,436.06美元、运杂费人民币155,444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80万元。被告同意分四次还清。本协议签字之日先支付人民币28万元;第二次于4月22日支付人民币20万元;第三次于5月22日支付人民币20万元;余款人民币12万元于6月22日结清。

二、原告将36份核销单于3月25日之前交给被告。

三、关于被告在香港的两个货柜,双方同意待货物销售以后再另行按实际费用结算。

四、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3,572.63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缴,被告应于3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

五、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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