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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有限公司与黄*和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华**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和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3年8月25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3年9月10日进行了庭前调解。本案现已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0年11月至2001年3月,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进口货物提箱等业务,原告完成代理任务后,被告拖欠代理费未付。2001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书面确认尚欠代理费人民币18600元,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确认拖欠原告代理费人民币18,600元,但无力一次付清。考虑到被告目前经济比较困难,原告同意被告分期付款;

二、具体付款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3,600元;2004年6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4元;2004年12月31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0,000元。

三、截止2003年12月31日,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第一期欠款的,原告有权就全部欠款金额人民币18,600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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