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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限公司与海宁市**责任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杨**限公司为与被告海宁市**责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3年2月21日起诉来院,本院于200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故于2003年5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施**、诸**,被告法定代表人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1年底,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进出口货物代理协议》,由原告代理被告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保险、装箱等事宜。2002年8月,被告具函确认欠原告货运代理费人民币793,263.20元。此后,又发生代理费用人民币126,400元。被告于2002年底付款人民币412,100元后,余款一直未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507,563.2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供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海宁市**责任公司共欠上海市**有限公司人民币507,563.20元,自2003年6月20日起分12个月付清;

二、海宁市**责任公司须在每月20日之前支付给上海市**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元,至2004年5月20日前付清余款;

三、海宁市**责任公司如未能按月履行本协议,上海市**有限公司有权对海宁市**责任公司未履行部分的欠款全部余额申请法院执行;

四、本案诉讼费计人民币10,085.64元,由双方各自承担人民币5,042.82元,海宁市**责任公司在最后付款月将该款向原告结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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