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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现**限公司与上海瑞**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现**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瑞**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5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谈剑君、汪**,被告法定代表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4年10月和11月间,被告委托原告出运货物,原告依约完成了代理业务,但被告未能及时偿付相关货运费用。2004年12月,被告出具保函,承诺于2004年12月30日前付清欠款,然被告至今仍欠原告余款4,934美元。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期间未作书面答辩,但其当庭称其所欠原告运费是事实,但由于被告的客户未向被告支付运费,目前被告公司资金困难,难以支付。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被告出具的保函,以证明被告确认拖欠原告的运费;

2、提单两份,以证明原告已完成了被告委托的货运代理业务;

3、出口委托单两份,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建立了货运委托关系;

4、发票四张,其中两张发票的人民币费用被告已经支付,以证明被告未付海运费。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且确认原告所要证明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2日和11月1日,被告委托原告出运2票货物,原告接受委托后,安排订舱出运,船公司于2004年11月4日和11月8日分别出具了已装船提单,货物出运后,原告分别向被告开具了发票,两票货物的费用为4,934美元和人民币1,440元。原告确认,人民币费用被告已经支付。嗣后,被告就涉案两票货物向原告出具了保函,承诺涉案两票货物的运费被告于2004年12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确认其委托原告出运货物的事实,并确认所欠原告货运代理费用的事实,证明了原、被告之间货运代理委托合同成立,且原告也已按被告要求完成了货物出运的代理事项,被告理应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该项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客户未向其支付运费,公司资金困难的理由,不能免除或者拖延其向原告支付运费的义务,对于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瑞**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现**限公司支付运费4,934美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3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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