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张**欠款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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