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倪**与被告韩**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倪**于2013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倪**的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倪**撤回对被告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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