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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限公司与常州**总厂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限公司与被告**机总厂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4月25日以被告已向原告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消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43.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21.9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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