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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限公司与唐山**有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限公司诉被告唐山**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3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山**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15.13元,因原告撤诉而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07.57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555.0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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