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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丁**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丁**欠款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4年8月25日以被告给付原告6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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