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丁**欠款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4年8月25日以被告给付原告6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刘**与马**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张**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海**公司立新船厂与盐**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中**限公司与唐山**有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冒*传与如皋市丁**有限公司、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如皋市**居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石**、邓**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与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周**、周**与张*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石**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