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徐*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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