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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周**、周**与张*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周**、周**与被告张*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原告陈**、周**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周**、周*美诉称,2011年正月11日,周**在被告的缤纷年代工地打工,工资款一直未结清,周**多次索要,直至2013年3月5日,尚欠10000元,并写下欠条一张,但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05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5日,周**作为乙方,被告张*作为甲方,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约定:“经双方协商,甲方将缤纷年代五楼大厅及部分包厢地面承包给乙方(地面背地平10cm及垃圾清理),按照每平方15元结算,具体按照实际平方结算。此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被告张*在甲方处签字,周**在乙方处签字。2013年3月5日,被告张*向周**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载明:“欠条今欠周**缤纷年代工资款共计壹万捌仟伍佰元整,先付到肆仟元,下欠壹万肆仟伍**拾元整,于2013年4月10日前付清。欠款人:张*2013年3月5日。”后,被告张*仅归还4000元,剩余10580元至今未能归还。周**索款无着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周**于2014年6月27日因病死亡,原告陈**与周**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两女:大女儿周**,二女儿周**。周**的父母均已去世。原告陈**、周**、周**于2014年6月28日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庭审中,因被告张*未到庭,致本院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出庭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协议书、如皋市城**民委员会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底册等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张*签名的欠条与协议书相互佐证,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内容不违法。本院据此认定周**与被告张*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至今未能归还欠款,造成诉争的责任在于被告张*。周**死亡,原告陈**、周**、周**作为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该10580元债权依法享有诉权。

被告张*在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手续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查明情况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偿还原告陈**、周**、周**欠款本金人民币105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张*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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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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