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上海**限公司因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2)杨民二(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应瓷砖,每100片为一平方米,每平方米按33元计算,数量按大楼实际用量结算。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应了瓷砖。上诉人收货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因双方对供货数量及付款金额有所争议,以致涉讼。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13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愿支付被上诉人货款11万元。该款,上诉人应于2003年5月16日前支付3万元,2003年6月16日前支付3万元,2003年7月16日支付3万元,2003年8月16日前支付2万元。如上诉人未按约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则由上诉人立即支付给被上诉人货款共计13万元及13万元货款的利息损失(自1999年2月10日起至2002年5月31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一审诉讼费人民币4,90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诉讼费4,909元及鉴定费2,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三、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