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井标与被告张**、冒**、张**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利井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利井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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