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朱**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朱**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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