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梅*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梅*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梅*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李**与朱**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张**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捷**限公司与张**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中咨**上海分公司与上海佳**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播事务所民事其他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钱其连与常熟**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利井标与张**、冒**、张**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高**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夏**、侯**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