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夏**、侯**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双方之间争议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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