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夏**、侯**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夏**、侯**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双方之间争议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