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葛**与被告孙**、黄**欠款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葛**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钱其连与常熟**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朱**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利井标与张**、冒**、张**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梅棋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高**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与朱**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端传飞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汇众内配缸套厂与上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市龙山陶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