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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与朱**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时**与被告朱**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吉文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时传钦诉称,2012年9月,被告购买原告棉纱共计13.95吨,单价19800元计276210元,已付60000元,后又付20000元,尚欠196210元(含税),2013年4月19日,被告订立还款计划,载明欠原告货款18万元(不含税),从2013年5月开始,每月还款不低于5000元,余款年底付清,然而被告言而无信,至今分文未付,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棉纱款人民币1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时**系山东夏津四海棉业经营者,被告朱**数次向原告购买棉纱,2012年12月30日,被告朱**向原告时**出具还款说明一份,载明:“今欠到山东夏津四海棉业16S全棉纱(3吨+1.35吨+9.6吨u003d13.95吨)单价19800元计276210元,已付款60000元,余欠216210元(含税)。﹤贰拾万元陆*贰佰壹拾元整﹥朱**如皋市客雅织造有限公司2012.12.30”。后被告朱**又给付20000元,于还款说明中注明“2013年前打2万欠182395”。2013年4月19日,被告朱**又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还款计划朱**欠山东四海棉业纱款壹拾捌万元还款计划如下:从2013年5月开始,每月还款不低于5000元,余款年底付清朱**2013.4.191332805550”。但被告未能按约偿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棉纱款18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还款说明、还款计划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被告朱**结欠原告时**180000元棉纱款的事实,有被告朱**出具的还款说明、还款计划可以证明,且内容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朱**未能按约及时给付欠款,责任在于被告朱**,故原告时**要求被告朱**立即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时**棉纱款人民币18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朱**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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