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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限公司与陕西**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宝**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宝**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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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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