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环新水暖机电有限公司、张**、新蒲**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0)牧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不能定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0)牧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