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公司)、原审被告李**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4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