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彭**因与被上诉人新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预交的上诉费35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