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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直凡诉被告原**、张*中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直凡诉被告原**、张*中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直凡,被告原**、张*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直凡诉称,2012年3月-5月给被告原**、张**打工,被告承诺完工后付清全款,但是工程完工后仍有10000元未付清。原告多次催要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一、请求判决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原传秋辩称,我现在没有钱,有钱肯定会给原告。

被告张*中辩称,有钱肯定会给。

原告于直凡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为:证明条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主张成立。

被告原传秋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张*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当庭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庭审,依据有效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3月-5月原告给被告原**、张**打工,拖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并于2013年2月6日打有证明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给二被告打工,二被告拖欠其工资款10000元,并有证明条为证,欠款应予归还。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原**、张**给付原告于直凡工资款10000元。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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